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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会关于性和婚姻的教义(中)

发布时间:2022-03-10  阅读:1210次
 


作者:
Rupert  Stanley,B.A

翻译:觉醒

 

第三章:订婚

“我属我的良人,他也恋慕我。”(雅歌7: 10)

人们常说爱情是盲目的,尤其是年轻人的爱情,因为早年的判断力很容易被两性之爱的激情和感官的愉悦所掩盖。因此,有必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恋爱,以使年轻的恋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因为这个缘故,寻求父母的建议和指导也是正确而恰当的。因此,著作上说:“做女儿的应该咨询父母的意见,因为她的判断力还不能从男人的品味中清楚地辨别他们的性格......或查明求爱者的习惯和特殊性格。”(CL 299)

我们注意到,特别需要咨询父母意见的是女孩或女儿。这是因为,是否同意求婚在于女孩。因为追求女孩是男人的事,他一开始“进入对普遍异性的爱慕”中(CL 296),而女孩则天生喜欢与一位异性结合(CL 296)。因此,是否接受一个追求者(可能是多个追求者中的一个)的重要决定权在女孩手中;通常情况下,当女孩一旦“献出她的心”,她就会全心全意;而男人,最初处于对普遍异性的爱慕中,如果他的追求被拒绝,可以更容易地将他的感情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再者,作为情感的一种形式,天生渴望与一位异性结合的女人,更容易被这种渴望和情感误导,正如下面这段话所指出的:“男人生来是理性,女人生来是爱。男人爱普遍的异性,女人爱一位异性......然而,女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位追求者......因为男人生来是理性,能清楚地看到一致和分歧,并区分它们,凭判断力选择合适的。女人则不然,因为她们是为爱而生的,不具备这种清晰的洞察力。因此,她们是根据爱的倾向作出婚姻的决定。即使她们知道如何区分男人,她们的爱仍然会被表象吸引。”(CL 296)

正是因为这些缘故,做女儿的在选择丈夫时,尤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父母的指导;但毫无疑问,做女儿的在同意之前还是应该自己慎重考虑,以免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一个不爱的男人结婚。(CL 299)

人们普遍抱怨,在维多利亚时代,父母过多地安排女儿的婚事,通常是出于世俗的原因。现在的趋势则是对女儿的爱情很少甚至没有控制。如果能避免这两个极端,就能避免许多草率的婚姻。至于儿子,他们也不应该忽视父母的意见。事实上,在这些问题上,年轻男性往往比女性更需要指导,因为他们容易受到外表魅力的影响。显然,上述关于男性辨别力和女性易受影响的教导不适用于特别易受影响和心智脆弱的男性,也不适用于心智特别坚强和洞察力强的女性。

一见钟情

有人可能会问:“有一见钟情这种事吗?”毫无疑问是有的,正如下面这段话所暗示的:“主为那些渴望真正夫妻之爱的人提供相似的配偶,如果它们在地上不存在,就在天上提供它们......至于它们是怎样在天上被提供的,我曾听天使这样描述......主安排一对对佳偶出生,他们在主的引导下被抚养长大,逐步为婚姻做好准备。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己毫不知情。经过一定的时间,到了婚嫁的年龄,他们偶遇了。四目相接时,他们本能地感到是一对,心里仿佛有声音说,他(她)是我的另一半。经过一段时间的验证,这种感觉越发强烈,于是他们相互表白,情定终生。我说仿佛出于偶然或本能,其实是指神的安排。因为当人们不知道是神的安排,就以为是出于偶然或本能。因为主打开内在的相似,使他们看到彼此。”(CL 229)

这段话是针对灵界的相遇而说的,因此是指那些在婴儿期死去并在天堂接受教育的孩子。然而,正如开头那句话所暗示的,它们也可以发生在地上。即便如此,这种一见钟情仍然不过是较纯洁的两性之爱,它“肖似真正的夫妻之爱”(CL 58),并通过恋爱、订婚和结婚的有序过程发展成真正的夫妻之爱。

恋爱期的长短

至于恋爱期的长短,自然会因情况而异,但它应该足以让最初的外在吸引力发展成更深层次的东西。然后,当灵魂和头脑的结合达到一定程度时,经过双方同意,并通过赠送戒指和其他信物,来进行订婚,以表明属于对方和结婚的意图。订婚的深层属灵原因有以下几点:

Ø 在订婚后,双方的灵魂可以相互靠拢。

Ø 使内在的情感可以相互了解并结合。

Ø 使双方的精神可以结合,并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Ø 这样,夫妻之爱可以逐步发展,从最初的温情到婚后的火热。(CL301)

Ø 这样就会有灵魂和头脑的融合,以及不断成熟的相识;但是当然,这种内在的结合还没有在身体中实现。因为我们读到:通过订婚,一个人的头脑与另一个人的头脑结合起来,使精神的结合可以在身体的结合之前实现。(CL 303)

因此,在订婚期间,不允许有身体上的结合。(CL 305)

这段话接着说:“因为在人的头脑中有三个区域,最高的区域被称为属天的,中间的区域被称为属灵的,最低的区域被称为自然的。人生来处于最低的区域,但他通过按照宗教真理生活而升入更高或属灵的区域,并通过爱与智慧的结合而升入最高的区域。在最低的区域里居住着一切邪恶的欲望和淫荡。在更高或属灵的区域里,没有邪恶的欲望,也没有任何淫荡;人在重生时被主带入这个区域。在最高或属天的区域里,有处于夫妻之爱中的贞洁;人因为热爱服务而被提升到这个区域;由于最好的服务是出于婚姻,所以他因真正的夫妻之爱而被提升到这个区域。从这些考虑可以看出,夫妻之爱必须从它最初的温情提升,从最低区域进入更高区域,以使它变得贞洁,从而使它从贞洁的区域通过中间和最低的区域进入身体。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最低区域通过贞洁的下降而净化了不贞洁的因素。如果这种爱的连续阶段在适当的时间之前就被身体的结合所催促,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出于生来就不贞洁的最低区域;众所周知,对婚姻的冷淡,以及对伴侣的忽视和厌恶,就是由此产生的。”(CL 305)

我们进一步读到:“不遵循一定次序和模式而仓促发生的夫妻之爱,会腐蚀头脑和身体的最深处......如果男女双方在不遵循一定次序的情况下仓促结婚,不仰望主,不考虑理性,不经过订婚的过程,只服从肉体,这就会发生。如果这种爱是从肉体的激情开始的,它就会变成外在的......这种爱可以被称为肉欲的、瘦弱的、干枯的爱,因为它被掏空了真正的本质。”(CL 312)

在本节的最后,我们提出以下重要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婚礼应该在教堂而不是在登记处举行:“婚姻应该由牧师祝圣,因为婚姻本身是属灵的,因此也是神圣的;因为它是从良善与真理的属天结合中降下来的,夫妻的结合与主和教会的神圣结合对应,因此它来自主自己。由于地上的教会执掌属于主的圣职,即属于祂的爱和祝福的事情,所以婚姻有必要由牧师来祝圣;由于他们是当时主要的见证人,所以也应该由他们来聆听、接受、证实从而确立婚约。”(CL 308)

第四章:夫妻之爱的发展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 6)

因此,一个成功的、令人满足和幸福的婚姻是与灵性发展紧密相连的,而且真正的夫妻之爱是必须要达成的,这一点无论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人们有一种错觉,认为圆满的结合从一开始就达成了,或者认为它是从坠入爱河的经历中得来的;这种错觉是由于恋爱期间通常伴随着一种高亢的幸福感。这种状态本身并不是夫妻之爱,而是它的一个形像,是对即将逐渐取得的更深层次的结合和快乐的一种预先品尝。这种更深层次的结合和快乐是如何达成的,下面这段话作了说明:“属灵的爱是通过友谊和信任渗入已婚伴侣的灵魂和头脑的。当友谊和信任这两样东西与婚姻最初的爱结合起来时,这种爱就变成了夫妻之爱。夫妻之爱打开人的胸怀,使人感受到爱的甜蜜,而且随着友谊和信任与最初的爱的结合而越发深入。”(CL 162)

因此,我们需要有比最初的浪漫爱情更多的东西;这最初的浪漫爱情是诗人、小说家和歌曲作家熟悉的主题,其激情的消退是音乐厅和其他地方许多肤浅玩笑的对象。诚然,随着矛盾的出现,以及婚姻生活中的考验和责任的出现,恋爱期的狂喜通常会让位于后来更清醒的心态。然而,爱情早期的这些激情和愉悦,虽然是比较外在的,却服务于使恋人的灵魂结合的目的,而这正是婚姻的本质;而且随着他们共同面对生活的经历,头脑得以结合,以及丈夫和妻子在重生方面的进步,灵魂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如果能更清楚地认识这些问题,那么已婚夫妇之间的误解和幻想就会减少,因为当他们第一次争吵时,还以为婚姻是个错误。由于观念、教养和天赋的不同,这样那样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两人是如此完美地匹配,以至于他们在任何事情上都能保持一致。事实上,即使在那些从来没有分歧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也不一定表明他们能够达到夫妻的契合,因为外在的和谐不一定是属灵结合不断加深的标志。另一方面,出现小分歧也不能说明夫妻之爱的火焰已经熄灭。正如下面这段话所说的:“在有些婚姻中似乎没有夫妻之爱,但它存在;在有些婚姻中似乎流露出夫妻之爱,但它实际上并不存在。”(CL 531)

毋庸置疑,这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外在的和谐,也不是说争吵不休的夫妻在实现夫妻之爱所要求的头脑和灵魂的内在结合方面进展最大。它的意思是,我们不能根据表象来判断;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那些渴望真正属灵结合的人,都急于改正彼此的缺点,以便他们能有更内在的结合;然而,另一方面,那些只关心外在事物的人会通过采取阻力最小的路线,通过赞同“让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来保持肤浅的外在和谐。正如已经说过的,内在的属灵结合依赖于比外在的满足更重要的东西。必须有一种精神上的努力,以达到对彼此更深的理解和更完美的生活方式。这意味着宗教原则和理想必须存在于这对夫妻身上。事实上,婚姻不和谐的最根本原因是缺乏宗教信仰,而不是通过相互努力、信任和爱就能轻易消除的外在差异。

导致婚姻冷淡的原因

关于这一点,即宗教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我们有以下的教导。史威登堡正谈论夫妻关系冷淡的原因。他指出,既有内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但外在的原因通常是由内在的原因引起的,而内在的原因是宗教信仰的缺失或不相容。我们读到:“导致婚姻冷淡的第一个内在的原因是夫妻双方对宗教的拒绝。”(CL 240)“导致婚姻冷淡的第二个内在的原因是夫妻一方有宗教信仰,而另一方没有。”(CL 241)“导致婚姻冷淡的第三个内在的原因是夫妻双方有不同的宗教信仰。”(CL 242)

人们可能以为,这些关于宗教对婚姻的根本影响的说法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证实,因为似乎有许多幸福的婚姻,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任何明确的宗教信仰,也有一些不同宗教信仰者的婚姻似乎是相当成功的。但是,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外在和谐的状态并不是灵魂和头脑内在结合的必然标准,我们不能从一对夫妻的外在生活判断他们的内在状态,就像我们不能确定一个看似行善的人是否真的内心良善一样。缺乏宗教信仰或不同宗教信仰造成的脱节,影响的是内在状态;当其他因素,如共同的利益、对孩子的照顾、天生的情感和其他类似的外在联系,共同产生一种外在结合时,它可能不会影响外在状态。因此,我们读到:“如果目前指出的导致婚姻冷淡的内在原因,也于外在产生类似的冷淡,那么就会出现与内在冷淡状态同样多的分离......然而,众所周知,许多这样的配偶生活在一起,似乎被爱情和友谊所维系,因为有一些原因使他们的性情结合起来,但仍然不能使他们的灵魂结合起来。”(CL 244)

正因如此,有一些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夫妻之爱的模拟......这些是值得称赞的,因为它们是有用的和必要的。(CL 278-279) 

导致婚姻冷淡的外在原因也有很多,主要的原因列举如下:

1. 性情和举止的差异:如一个没有教养的男人娶了一个有教养的女人,反之亦然。

2.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贞洁的蔑视。

3. 夫妻任何一方试图主宰另一方。

4. 对工作有根深蒂固的厌恶,以致于丈夫忽视他的职业,或妻子忽视她的家庭职责。

5. 年龄、社会地位和财富方面的极端不相称。(CL 246-250)

当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婚姻根本就不应该发生;父母的责任之一就是尽可能地保护儿女,不让他们形成这种依附关系。但毫无疑问,大多数婚姻表面上是正确的,而且表面上是成功的,即使没有内在的契合。因此我们读到:“从婚约建立开始,配偶之间就有了某种共享;即使性情不同,他们依然维持着这种共享。例如财产、职责、家庭各种必需品的共享,因此也包括思想和某些秘密的共享;还有床的共享和对孩子的爱的共享;从这些共享尤其产生了类似内在情感的外在情感。”(CL 277)

因此,我们看到有自然的或外在的婚姻,也有属灵的或内在的婚姻;后者会越来越接近男性灵魂和女性灵魂的完美结合,因此是爱与智慧的结合,这是爱与智慧在主里的结合的形像。这样的婚姻不仅仅是为了这个世界,更是为了天堂,因此是为了永恒。

关于这最后一点,即真正的婚姻在天堂持续到永远,有必要加上福音书的陈述:“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马太福音22:30)这并不意味着在天堂里没有夫妻,也不意味着人死后性别差异就不存在了。主在这里所说的仅仅是当时很常见的外在婚姻(现在也是如此),并说这种外在的结合在天堂里不可能存在。因为所有在天堂里的人都通过夫妻之爱结合在一起;他们不再是二,而是一位天使。(CL 52)

事实是,正如已经表明的那样,男人和女人本身并不完整。他们都需要对方,以便成为完美的“人”。因此,为了那些能够产生夫妻之爱但在地上没有找到灵魂伴侣的人,在天堂也有婚姻。

第五章:通奸与离婚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 9)

人们可能认为,既然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爱与智慧的结合,那么所有在这方面失败的婚姻都应该解除。但是,从前面所说关于外在共享的情况来看,这种做法显然既不可取,也不明智,即使我们可以确切地知道,在某个婚姻中,除了明显的不合适之外,夫妻的契合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来说是一种灾难,因为社会秩序主要取决于家庭生活的维系。正是因为后者,许多国家都不允许离婚,除非有非常重要的原因,如不忠、暴力或遗弃。直到若干年前,在英国,只有在通奸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婚;但自从1937年通过《婚姻诉讼法》以后,在遗弃、虐待和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也允许离婚。毫无疑问,这些情况似乎很严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它们更应该被看作是分居的理由,正如下面的教导所暗示的:“根据主在马太福音19:9中的教导,离婚的唯一理由是有通奸的情形。丝毫不顾脸面的明显的淫秽行为属于同一个理由......还有恶意的遗弃,它涉及淫乱,导致妻子通奸(马太福音5:32)。”(CL 468)并补充说:“之所以淫乱是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因为它与夫妻之爱的生活截然相反,会摧毁它,甚至使之灭亡。”

此外,我们还读到,如有其他令人反感的情形,如精神错乱、心智缺陷、残忍,或有犯罪行为、粗鲁行为,或忽视孩子、酗酒,或有某些慢性和令人厌恶的疾病,使共同生活变得极端令人厌恶,就允许分离。(CL 252, 253)

至于为什么淫乱,也就是通奸(因为已婚者的淫乱就是通奸),是离婚的唯一充分的理由,其内在的原因解释如下:每个人的灵魂因为它的起源都是属天的,所以它直接从主那里接受流注,因为它从主那里接受爱与智慧的紧密结合......夫妻之爱,在灵魂中是神圣和纯洁的;它从在婚姻里结合的灵魂中流入整个身体,使它充满幸福,只要它的通道保持开放;这就是那些在主里变得属灵的人的情况。唯有通奸会关闭和堵塞这个源头以及夫妻之爱的通道,这一点从主的话清楚可知: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3-9)以及: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9)(CL 482)

由此可见,由于“婚姻原则是人类生活的瑰宝”(CL 457),通奸应被视为“万恶之源”(CL 356)而受到憎恶,因为它源于对一切纯洁和美好事物的根本蔑视。因此,我们也被教导说:“一旦一个人真的成为奸夫淫妇,天堂就对他关闭了。”(CL 500)

但这只适用于有意的通奸;因为这种恶有不同的程度,有些对灵魂的伤害比另一些更大。因为我们读到:“有不严重的通奸,有严重的通奸,还有更严重的通奸;每一种都根据它反对和破坏夫妻之爱的程度而定。”(CL 454)

那些被认为不严重的通奸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或在强烈的诱惑下犯下的,不是出于故意。因此,如果一个年轻人不知道与已婚妇女性交是比嫖娼更大的罪,他就是因无知而犯了通奸罪;这也适用于极其简单或智力不健全的人。这些人不一定会对自己关闭天堂。那些被强烈的诱惑征服而犯了罪的也是如此,只要他们事后悔改。在这种情况下,通奸的罪没有得到理性的确认,所以可以被原谅。这些情况的审判与主对行淫时被拿的妇人的审判相同:“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翰福音8:11)

严重的通奸是那些在理性完全认同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在它们不被视为罪的情况下发生的。更严重的通奸是那些出于完全堕落的意愿而发生的。(CL 486-494)在这种情况下,犯错的人从根本上是邪恶的,他们失去了头脑的所有灵性;到了来生,他们进入地狱,那里没有婚姻的结合,只有妓女和浪子的感官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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