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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9037—9043)

发布时间:2022-11-10  阅读:865次
 

9037.“若他站得住一两天”表持守到完全的一种生命状态。这从“一天”和“两天”的含义清楚可知:“一天”是指一种生命的状态(参看893, 2788, 3785, 4850节);“两天”是指一种后续状态(1335节),因而是指一个完整的状态,也就是说深思的一个完整状态。因为当在圣言中,经上提到“一天”,或“一七”、“一月”、“一年”时,所表示的是一个完整的时期,或一种状态(2906节);当经上补充说“两天”时,它表示持守到完全。

9038.“就可以不受报应”表没有死亡的惩罚。这从“受报应”的含义清楚可知,“受报应”是指死亡的惩罚(参看9036节)。

9039.“因为那奴仆就等于他的银子”表从自我所获得的东西。这从“银子”的含义清楚可知,“银子”是指真理(参看1551, 2954, 5658, 6112, 6914, 6917节),在此是指自我所获得的真理,因为它论及被买来的奴仆。“自我所获得的真理”描述了一个人信以为真理的东西,哪怕它不是真理,因为他是从自我先入为主的观念中得到它的。对那些未经天堂之光光照就解释圣言,也就是虽阅读圣言,却没有为了生活良善的缘故而对真理的任何情感之人来说,这就是真理的样子,因为这些人没有被光照。如果在经过充分思考之后,这个真理被消灭,那么就没有死亡的惩罚,也就是没有诅咒了,因为它不是一个属灵的神性真理。不过,如果它在充分思考之前被消灭,那么就会有诅咒,因为这是对信之真理本身的一个抛弃。凡成为任何人信仰的一部分的东西,即便它不是真理,也不可未经充分思考就被抛弃。如果在此之前它被抛弃,那么人的属灵生命的柔嫩开端就会被连根拔除。因此,主从不破碎与一个人同在的这种真理,而是尽可能地把它弯过来。

举例说明这一点。以一个以为天上的荣耀,因而喜乐在于统治许多人,并用所设想的这个观念来解释主的话,即:那赚了十弥拿和五弥拿的仆人将有权柄管十座城、五座城(路加福音19: 11-26),又用来解释主对门徒所说的话,即:他们要坐在宝座上审判以色列的十二支派(路加福音22:30)之人为例。这个人若未经充分思考就消灭了他的信仰,也就是他从圣言字义所获得的对真理的信仰,就会导致属灵生命的丧失。但是,他若经过充分思考之后用其它话来解释主的话,即用主的这些话:“谁愿为最大,就必作最小的”,“谁愿为首,就必作所有人的仆人” (马太福音20:26-28;马可福音10:42-45;路加福音22:24-27),然后若放弃了他的信仰,即天上的荣耀和喜乐在于统治许多人,那么就不会导致其属灵生命的丧失。因为那些赚了弥拿的人有权柄所管的“城”表示信之真理(2268, 2449, 2712, 2943, 3216节),以及由此而来的聪明和智慧;门徒所要坐的“宝座”所表相同(2129, 6937节)。

在天上,那些凭信之真理而在聪明和智慧上超过其他人的人还如此地谦卑,以致他们将其全部能力都归于主,无一归于自己。因此,他们在统治中根本找不到任何荣耀或喜乐,只在服务中才能找到。当处于这种状态时,他们就在统治权,以及荣耀和喜乐上超过其他人;然而,他们如此行不是因为想要统治,如前所述,而是出于爱与仁的情感,也就是服务他人的一种渴望。事实上,主以能力流入那些谦卑的人,不会流入那些高傲自大的人,因为前者接受流注,而后者则弃绝它(7489-7492节)。

9040.出埃及记21:22-27.人若彼此争斗,击伤有孕的妇人,以致胎儿掉了出来,却未造成伤害,他要按妇人的主人所加给他的受罚款;要照审判官所断的赔偿。若造成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人若打了他奴仆的一只眼或是婢女的一只眼,把眼打坏了,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的一个牙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人若彼此争斗”表真理之间的激烈争论。“击伤有孕的妇人”表伤害由真理所形成的良善。“以致胎儿掉了出来”表如果尽管如此,它仍在属世层中被确认。“却未造成伤害”表因此没有在那里造成任何伤害。“他要受罚款”表修正。“按妇人的主人所加给他的”表直到它与良善之真理相一致。“要照审判官所断的赔偿”表照着公正。“若造成伤害”表伤害。“就要以命偿命”表秩序的律法,即你愿邻舍怎样待你,就怎样待邻舍,因此,你向别人所行的,都会行在你身上,“命”表属灵生命。“以眼还眼”表如果在理解力的内在部分有什么东西(被它们伤害)。“以牙还牙”表如果在理解力的外在部分有什么东西(被伤害)。“以手还手”表属灵真理的任何能力(被伤害)。“以脚还脚”表如果属世真理的任何能力(被伤害)。“以烙还烙”表如果存在于意愿内在部分中的任何爱与情感(被伤害)。“以伤还伤”表如果存在于意愿外在部分中的任何爱与情感(被伤害)。“以打还打”表如果理解力中的任何情感被消灭或伤害。“人若打了他奴仆的一只眼”表如果内在人要伤害外在人或属世人中的信之真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表如果他要伤害那里对真理的情感。“把眼打坏了”表以至于消灭它。“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表它就不能再为内在人服务。“若打掉了他奴仆的一个牙或是婢女的一个牙”表如果它摧毁感官层或感官人中的真理,或对它的情感。“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表它就不能再为内在人服务。

9041.“人若彼此争斗”表真理之间的激烈争论。这从“争斗”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争斗”是指激烈争论;“人”,在此是指以色列人中的男人,是指那些属于教会,知道教会真理的人,在抽象意义上是指教会的真理(参看9034节)。

9042.“击伤有孕的妇人”表伤害由真理所形成的良善。这从“击伤”和“有孕的妇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击伤”是指伤害;“有孕的妇人”是指良善正从真理形成。“有孕的妇人”之所以表示这一点,是因为一个人从父母所接受的属世生命的出生在内义上就表示他的重生,也就是他里面属灵生命的出生。当一个人重新出生时,他首先成孕,然后可以说被带入子宫,最后出生。由于重生,或属灵生命的出生就是真理与良善,也就是信与仁的结合,所以“带入子宫”表示将真理发展为良善。由此可见“有孕的妇人”表示什么,即良善正从真理形成的状态。“子宫”(经上或译为母腹、母胎等)表示真理和良善得以孕育的地方(参看4918, 6433节);“在子宫(或母腹,母胎)里”、“出子宫(或出母腹、母胎)”表示重生(4904, 8043节);“产生”和“出生”是指信和仁的产生和出生(613, 1145, 1255, 2020, 2584, 6239节)。

耶利米书中的“孕妇”也表示良善正从真理形成的状态:

看哪,我必将他们从北方之地领来,从地极招聚他们,他们当中有瞎子、瘸子、孕妇、产妇,都在一起。(耶利米书31:8)

这在内义上论及主所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就内义而言,“将他们从北方之地领来”是指把他们从信的模糊中带出来(参看3708节);“将要招聚他们所来的地极”是指教会的真理和良善开始的地方,“地”是指教会(566, 662, 1066, 1067, 1262, 1413, 1607, 1733, 1850, 2117, 2118e, 2928, 3355, 4447, 4535, 5577, 8011, 8732节),地“极”是指它的初和末所在的地方;“瞎子”是指那些对真理一无所知,但当被教导时就接受真理的人(2383, 6990节);“瘸子”是指那些处于良善,但因对真理的无知而未处于纯正良善的人(4302节);“孕妇”是指那些良善在其中正通过真理得以形成的人;“产妇”是指那些在行动上过着一种信仰生活的人(3905, 3915, 3919节)。此处所表示的是这类事物,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可以看出来:若非如此,经上提及“瞎子、瘸子、孕妇、产妇,都在一起”将是多余的,并且毫无意义。

9043.“以致胎儿掉了出来”表如果尽管如此,它仍在属世层中被确认。这从“出来”和“胎儿”的含义清楚可知:“出来”当论及正从真理形成的良善时,是指从内在人或属灵人进入外在人或属世人,如下文所述;“胎儿”是指从真理发展出来、在记忆和觉知中被承认,因而被确认的良善。因为“生育后代”在灵义上表示在信仰和行为上承认(3905, 3915, 3919, 6585节)。此中情形是这样:一个重新成孕,可以说被带入子宫,也就是正在重生的人,首先从教会的教义,或从圣言学习信与仁的事物。这时,他把这些事物储存在属于外在人或属世人的记忆中的记忆知识当中。它们从那里被召唤到内在人中,并被储存在属于内在人的记忆中。至于人所拥有的这两种记忆,可参看前文(2469-2494节)。这就是与人同在的属灵生命的开始,不过,这个人还没有重生。为使他重生,他的外在人或属世人必须服从,由此必须与他的内在人保持一致。一个人只有等到他的外在人或属世人也重生之后才能重生(参看8742-8747节);外在人通过内在人被主重生(3286, 3321, 3493, 4588, 5651, 6299, 8746节);以及当他的属世人重生时,整个人就重生了(7442, 7443节)。

鉴于在圣言中,重生的各个方面通过世人从父母产生或出生的各个阶段来表述,故从上面所描述的重生过程可以看出“怀孕”、“被带入子宫”、“出胎”(即从子宫出来)和“胎儿”在灵义上表示什么,或当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出胎”表示从内在人进入外在人或属世人;“胎儿”表示属灵的良善,也就是由信之真理所形成的仁之良善,该良善从内在人出来进入外在人或属世人。当良善在属世人中时,此人就是一个新人;现在良善构成他的生命,从良善发出的真理构成他的外在形式。他就像一位天使,因为良善构成天使的生命,真理则构成他的外在形式,也就是人的形式。不过,这一点对属世人来说,是一个悖论,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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