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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要理问答或十诫的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的解读(310—317)

发布时间:2022-10-07  阅读:655次
310.就属灵之义而言,杀人表示杀害和摧毁人灵魂的所有行为。这些行为各种各样,方方面面。例如,让人们远离神、宗教信仰和神性敬拜,暗讽这些事丢人现眼,并以引起人们对它们憎恶和排斥的话来劝诱。这就是地狱魔鬼和撒旦的行径,而与他们相结合的,是世间那些攻击和糟贱教会神圣性的人。以虚假摧毁灵魂的,正是这些人;而这些虚假就是被称为“亚巴顿”或“亚玻伦”,即毁灭者的所谓无底坑之王(启示录9:11)。在圣言的先知书中,“宰杀”有同样的含义,如:

耶和华神如此说,牧养这将被杀的群羊,买他们的宰了他们。(撒迦利亚书11:4,5,7)

我们为祢的缘故终日被杀,人看我们如将宰的羊。(诗篇44:22)

将来雅各布要扎根;他们被杀戮,岂像被他们所杀戮的吗?(以赛亚书27:6,7)

盗贼来,无非要偷窃和杀戮羊;我来是要叫羊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翰福音10:10;以赛亚书14:21;26:21;以西结书37:9;耶利米书4:31;12:3;启示录9:5;11:7)

因此魔鬼被称为:

从起初是杀人的。(约翰福音8:44)

311.就属天之义而言,“杀”表示鲁莽地向主发怒,憎恨祂,并想抹杀祂的名。这些人就是把主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人,若祂像以前那样再降世,他们真得会做出这种事来。这就是“像是被杀过的站立羔羊”(启示录5:6;13:8)和“被钉十字架”的含义(启示录11:8;希伯来书6:6;加拉太书3:1)。

312.若未被主改造,人的内在本性如何,我通过亲眼目睹地狱中的魔鬼、撒旦看得清清楚楚。这些魔鬼和撒旦时时刻刻想杀死主,因为他们做不到,于是就一直试图杀害信奉主的人。由于他们无法像在世时那样去杀人,所以就竭尽全力攻击他们,以便摧毁他们的灵魂,也就是摧毁他们所拥有的信和仁。仇恨和报复的思想在他们附近的确显如火,或像冒烟的火、或像炽热的火。仇恨看似冒烟的火,报复看似炽热的火。不过,它们并非真的火,仅仅是表象。有时,他们心中的残忍想法在他们上空显现,就像与天使交战,而天使惨遭杀戮和屠宰。正是他们对天堂的愤怒与仇恨上演了如此恐怖的场景。

此外,从远处看,这样的灵人就像各种野兽,如猛虎、猎豹、豺狼、狐狸、野狗、鳄鱼和各种毒蛇。当发现作为代表形式的驯良动物时,他们就幻想攻击并试图屠杀他们。他们出现在我眼前,看上去就像站在生产孩子的妇人面前的龙,他们要吞吃她的孩子,正如《启示录》第十二章所描述的那样。这些异象只是他们仇恨主及其新教会的代表。世上想要摧毁主的教会之人就像这些灵人,这一点在他们的同伴面前并不明显。原因在于,他们的肉体使得他们行为得体,因而吸收并隐蔽于这些表象。但天使不看他们的肉体,而是看他们的灵,故在天使眼里,这类人就显现为上述魔鬼的样子。倘若主未曾打开人的眼,赐给他注视灵界的能力,人如何能知道这些真相呢?否则,这些真相,连同其他重大事件岂不会永远向人类隐藏?

第六诫 不可奸淫

313.就属世之义而言,这条诫命不仅表示不可奸淫,还表示不可意愿和行出淫秽之事,不可思想和谈论淫荡的话题。只是有淫欲就算是奸淫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可知: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

这是因为,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变成行为了。诱惑只是进入理解力,而意图则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一种行为。有关该话题的更多内容,可见于《婚姻之爱》(1768年发表于阿姆斯特丹)。其中就讲到:淫乱之爱是婚姻的对立面(423-443节);关于行淫(444-460节);行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78-499节); 奸污处女的淫欲(501-505节);追求变化的淫欲(506-510节);强奸的淫欲(511,512节);诱奸纯真者的淫欲(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报应(523-531节)。所有上述观念都是这条诫命所涉及的属世之义。

314.就属灵之义而言,“犯奸淫”表示玷污圣言的各种良善、歪曲它的真理。“犯奸淫”的这层含义至今不为人知,因为圣言的灵义一直被隐藏至今。从以下经文清楚可知,在圣言中,“行奸淫”、“行淫”、“行邪淫”无非表示此意:

你们当在耶路撒冷的街上跑来跑去,在宽阔处寻找,看看有一人行公义、求诚实没有?我使他们饱足,他们就行奸淫。(耶利米书5:1,7)

我在耶路撒冷的先知中曾见可憎恶的事,他们行奸淫,作事虚妄。(耶利米书23:14)

这二人是在以色列中行了丑事,与邻舍的妻行淫,又假托我名说我未曾吩咐他们的话。(耶利米书29:23)

他们行淫,因为他们离弃耶和华,不遵他的命。(何西阿书4:10)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利未记20:6)

只怕你与那地的居民立约,百姓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们的神。(出埃及记34:15)

由于巴比伦是玷污和歪曲圣言的典型代表,因此她被称为“大淫妇”。在《启示录》中,以下这些事说的就是她:

叫万民喝邪淫、大怒之酒的巴比伦。(启示录14:8)

有一位天使前来对我说:“我将坐在众水上的大淫妇所要受的刑罚指给你看”。(启示录17:1,2)

祂审判了那用淫行败坏世界的大淫妇。(启示录19:2)

因为犹太民族歪曲圣言,主称之为“淫乱的世代”(马太福音12:39;16:4;马可福音8:38)和“通奸者的种子”(以赛亚书57:3)。在很多其它经文中,“奸淫”和“邪淫”都表示圣言的玷污和歪曲(如耶利米书3:6,8;13:27;以西结书16:15,16,26,28,29,32,33;23:2,3,5,7,11,14,17;何西阿书5:3;6:10;那鸿书3:4)。

315.就属天之义而言,犯奸淫表示否认圣言的神圣并亵渎之。从上述属灵之义,即玷污圣言的良善、歪曲圣言的真理可知,这就是圣言的属天之义。圣言的神圣被那些发自内心嘲讽关乎教会和宗教信仰的一切事物之人否认和亵渎;因为在基督教国家,此类事物皆源自圣言。

316.有很多因素使得一个人看似挺贞洁的,不仅在别人眼里是这样,就是连他自己也这么认为。然而事实上,他全然不贞。因为他不知道,当一个淫念占据意愿时,它就是一个行为了,并且无法被除去,除非悔改后被主除掉。人无法通过不去行淫变得贞洁,而是当有行淫的机会,但因为它是罪恶而不去意愿时,人才会变得贞洁。并不是控制自己不去做某事而使人纯洁,使人纯洁的是不想去做那些事,因为做这些事情有罪。例如,某人不去通奸和行淫,只是因为害怕法律及其制裁,或担心有损名声,因而失去声誉;或害怕由此染上性病;或家中妻子吵闹,从而不得安宁;或害怕被奸妇丈夫和亲戚报复,或被其仆人殴打;或因为贪婪,或由疾病、恶习、上了年纪或性无能导致的虚弱。即使他基于属世或道德的法律避免了,但若未同时基于属灵的法律避免,他的内在仍是一个通奸者和行淫者。因为尽管如此,他仍相信这些行为不是罪,所以在他的灵里,他不认为它们在神眼里是非法的。结果,他会在灵里犯下这些行为,即便他在世人眼里没有从身体上犯下它们。因此,死后,当他变成一个灵时,就会公开支持它们。而且,行淫者好比不信守承诺的背约者,或古代的萨梯(希腊及罗马神话中半人半兽的森林之神,好色之徒,性欲极强的男人)和普里阿普斯(男性生殖神),他们在森林中四处游荡,大声叫嚷:“哪里有女孩,少妇和女人供我们玩乐?”在灵界,行淫者的确看似萨梯和普里阿普斯。他们还好比散发恶臭的公羊,或满街乱跑、到处寻找母狗交配的野狗等等。当他们成为丈夫后,其性能力会如同春天的郁金香,不到一个月就会凋谢枯萎。

第七诫 不可偷盗

317. 就属世之义而言,“不可偷盗”这条诫命字面上表示在和平时期不偷盗、不从事盗窃或海盗活动,一般指不可偷偷或找借口夺取别人的财物,延伸为一切诈骗、非法获利、高利贷、敲诈勒索,以及在缴费、交税和还债中的欺诈等行为。下列行为同样犯了“不可偷盗”这条诫命:工人在工作中不讲诚信、虚伪狡诈;商人在经商时缺斤短两、坑蒙拐骗;军人克扣军饷;法官徇私舞弊,滥用法律或法律程序剥夺他人合法拥有自己财物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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