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的年代,为了能以婚姻代表属天人和属灵人,男人可以在妻子之外纳妾。这妾由妻子送给丈夫,此时,这妾被称为他的“女人”,或被说成是送给他的女人,如当埃及人夏甲被撒拉送给亚伯拉罕时的情感(创世记16:3),以及使女辟拉被拉结送给雅各(创世记30:4)、使女悉帕被利亚送给雅各(创世记30:9)时的情形。她们在那里被称为“女人”,而在别处则被称为“妾”,如埃及人夏甲,以及辟拉(创世记35:22),和基土拉本人(历代志上1:32)。
这些古人在妻子之外还有妾室,不仅亚伯拉罕和雅各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后代,如基甸(士师记8:31)、扫罗(撒母耳记下3:7)、大卫(撒母耳记下5:13; 15:16)和所罗门(列王纪上11:3)也是这样。其原因在于,他们为了代表的缘故被允许这样做。也就是说,是为了妻子代表属天教会,妾代表属灵教会。他们之所以被允许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是那种没有婚姻之爱的男人;对他们来说,婚姻不是婚姻,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肉体交合。对这种人来说,这些许可是可接受的,不会对婚姻之爱、因而对婚约造成伤害。但是,对那些处于良善与真理,成为或能成为内在人的人来说,这类许可是永不可接受的。因为一旦人处于良善与真理,并处于内在事物,这类许可就终止了。这就是为何基督徒不可以像犹太人那样在妻子之外纳妾的原因,因为这是行淫。
属灵人并非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生的儿子,而是由不怎么具有婚姻性质的一个契约所生的儿子。诚然,他们出身于同一个父亲,但并非出身于同一个母亲;也就是说,他们出身于相同的神性良善,而非出身于相同的神性真理。属天人来自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以他们具有良善和植根于这良善的真理。他们从来不去探究何为真理,而是通过良善而觉知它。他们也不谈论真理,而是断定这就是真理,正如主在马太福音中所教导的那样:
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从恶里出来的。(马太福音5:37)
而属灵人来自不那么具有婚姻性质的契约,故无法凭觉知知道何为真理。相反,他们视父母和老师所告知他们的真理为真理。因此,他们里面并没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但是,若他们处于生活的良善,他们因上述原因而相信的真理仍被主当作真理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