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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三)

发布时间:2022-09-27  阅读:975次

 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

主在世时应验了圣言的一切,直至它的最细微之处,这一点从祂自己的话(马太福音5:18)明显看出来。(D. Lord 11)

出埃及记20-23章所论述的主题就涉及从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律法、典章和律例,并说明它们在内义包含什么,因而在天上如何被理解,也就是说,它们不是照字义,而是照并未显现在文字中,但仍在文字中的灵义来理解的。人若不知道真实情况是什么样,会以为字义上的圣言由此被毁灭,因为字义在天上不被注意。但要知道,圣言绝未由此被毁,相反,却得到确认;并且每句话从它里面的灵义获得份量和神圣,因为字义是灵义所倚靠的基础和支撑,并与灵义直接联结,且联结得如此紧密,以致在圣言字义中,每个字的一点一画无不包含神圣和神性之物在里面,正如主在马太福音(5:18)中所说的:

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直到一切都实现。(马太福音5:18)

还有在路加福音: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加福音16:17)

律法就是圣言(参看AC 6752, 7462)。

因此,按照主的圣治,自圣言写就之时起,圣言,尤其旧约圣言中的一点一画就已得到保存。我从天上被指示,在圣言中,不仅每句话,而且每个字,甚至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个字的一点一画在原文都含有某种为至内在天堂天使所感知的神圣事物。我可以担保事实的确如此;不过,我也知道这超出想象。由此明显可知,诚然,旧约圣言所论述代表主和来自主的天堂与教会的内在事物的教会外在仪式大部分已经被废除,但圣言仍保持它的神性圣洁;因为如前所述,圣言的一切细节仍含有神圣和神性事物在里面,当阅读圣言时,这些神圣和神性事物就在天上被感知到。事实上,圣言的每一个细节都含有一个神圣的内在,也就是它的内义,也就是它的属天和神性意义。这层意义是圣言的灵魂,是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本身;因而它就是主自己。

由此可见主从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律法、典章和律例是何情形。也就是说,其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神圣的,因为它的内在形式是神圣的。然而,就当今教会(这一个内在教会)所在的功用而言,其中有些被废除了;有些则具有这样的性质,若教会愿意,它们仍然有用;有些必须完全被遵守和执行。即使如此,那些就教会所在的功用而言已被废除的,和那些若教会愿意仍然有用的,以及那些完全被遵守和执行的,凭其神圣的内在,同样是神圣的,因为就其核心而言,整部圣言都是神性。这神圣的内在就是内义所教导的,和基督教会的内在事物是一回事,也就是仁与信的教义所教导的。

为了理解这些话,我们以上述各章所论述的律法、典章和律例来说明。完全被遵守和执行的,就是包含在出埃及记(20:3-5, 7, 8, 12-17, 23;21:12, 14, 15, 20;22:18-20, 28;23:1-3, 6-8, 24-25, 32)中的那些。若教会愿意,仍然有用的,就是包含在出埃及记(20:10;21:18, 19, 22, 23, 24, 25, 33, 34, 35, 36, 37;22: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6, 20, 21, 22, 24, 25, 26, 30;23:4, 5, 9, 12, 13, 14, 15, 16, 33)中的那些。而就如今教会所在的功用而言,被废除的,就是包含在出埃及记(20:21, 22, 23;21:2, 3, 4, 5, 6, 7, 8, 9, 10, 11, 16, 21, 26, 27, 28, 29, 31, 32;22:14, 28, 29;23:10, 11, 17, 18, 19)中的那些。不过,如前所述,后者和前都同等神圣,或是一样的神性圣言。(AC 9349.HH 260. & SS 90)

马太福音5:19-24.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

这一整章论述的主题涉及人的内在生命,也就是其灵魂、因而其意愿和由此而来的思维之生命,因而涉及仁爱的生命,也就是属灵-道德的生命。雅各的子孙之前对该生命一无所知,因为甚至自他们的祖宗以来,他们就是外在人。他们也因此照着代表敬拜和教会的内在事物的外在典章而被保持在外在敬拜的仪式中。不过,在本章,主教导说,教会的内层事物不仅能以外在行为来代表,还必须发自灵魂和内心被热爱和执行。所以,“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表示凡出于内在生命教导并行出教会的外在事物者,都会得救。“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表示除非这生命是内在的,并由此也是外在的,否则天堂不在人里面,人也不会被接入天堂;“义”表示源于仁之良善的生命良善,“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表示这生命必是内在的,而不是没有内在的外在。文士和法利赛人仅处于外在代表,并未处于内在事物。在十诫,出于内在生命的外在被教导:“不可杀人”。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意愿杀人就等于杀了他,所以经上首先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因为自古以来犹太人当中就流行这样的观念:杀那些伤害他们的人,尤其外邦人是合法的,他们为此只是根据所表现的敌意、因而仅仅根据身体而非灵魂方面的情况受到或轻或重的惩罚;“难免受审判”就是指这一点。

“凡无缘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表示凡没有正当理由而对自己的邻舍心怀恶感,并远离仁之良善的,在灵魂上会受到轻微惩罚;“动怒”表示心怀恶感,因为这句话和骂“拉加”、“骂白痴”是有区别的。“弟兄”表示邻舍,以及仁之良善;“难免受审判”是指根据受到检查和惩罚。“凡骂弟兄是拉加(饭桶)的,难免公会的审断”表示凡出于邪恶思想诽谤自己的邻舍,因而将仁之良善贬得一文不值的人,将受到严厉惩罚;“骂拉加(饭桶)”表示侮辱邻舍,因而将仁之良善贬得一文不值,因为“骂拉加(饭桶)”表示不算什么东西,因而视为卑贱;“弟兄”是指仁之良善。“凡骂弟兄是魔利(白痴)的,难免地狱的火”表示凡恨恶弟兄的,也就是凡完全远离仁之良善的,都会被罚入地狱;“骂魔利(白痴)”表示彻底厌恶,“弟兄”表示仁之良善,“地狱的火”表示那些恨恶良善,因而恨恶邻舍的人所在的地狱。这三句话描述了三种程度的恨恶;第一种,也就是动怒,属于邪恶的思维;第二种,也就是骂拉加,属于由此而来的邪恶意图;第三种,也就是骂魔利(白痴),属于邪恶的意愿。这三种程度就是对仁之良善的恨恶程度,因为恨恶是仁之良善的对立面。“审判”、“公会”和“地狱的火”表示三种程度的惩罚;“审判”表示对较轻邪恶的惩罚,“公会”表示对较重邪恶的惩罚,“地狱的火”表示对最严重邪恶的惩罚。由于整个天堂处于对邻的仁之良善,整个地狱则陷入对邻舍的愤怒、敌意和仇恨,还由于这些邪恶是那良善的对立面,而对主的敬拜若是内在的,就是来自天堂的敬拜,便若有来自地狱的东西,就不是敬拜,而没有内在的外在敬拜来自地狱,故经上说“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留在坛前的礼物”表示出于爱与仁而对主的敬拜;“弟兄”表示邻舍,抽象来说,表示仁之良善;“向你怀怨”表示愤怒、敌意或仇恨;“和好”表示驱散这些情绪,进而通过爱结合。(AE 746)

在天国要称为大的。

关注教义事物,却不怎么关注生活的人只知道天国在这方面类似世上的国,因为他们在那里通过统治其他人而为大,由此产生的快乐是他们所知的唯一快乐,比起其它一切快乐,他们更热衷于这种快乐。因此,主在圣言中照着这表象说话,如在马太福音:

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马太福音5:19)

诗篇:

我曾说,你们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儿子。(诗篇82:6;约翰福音10:34,35)

一开始,甚至连门徒自己对天国也没有其它概念,只知道伟大、地位高于别人,和世上一样。这一点明显可见于马太福音(18:1)、马可福音(9:34)、路加福音(9:46),他们还以为自己会坐在王的右手边和左手边(马太福音20:20,21,24;马可福音10:37)。因此,当他们争论他们当中谁为大时,主也就照他们的理解和心里所想的回答说:

叫你们在我国里,坐在我的席上吃喝,并且坐在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路加福音22:30;马太福音19:28)

因为当时他们不知道天堂之乐不是伟大、地位高于别人的快乐,而是谦卑和对服侍他人的情感的快乐,因而这快乐在于渴望成为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如主在路加福音中所教导的:

你们中间最小的,他便为大。(路加福音9:48)

最小的也的确被尊为大,有地位,有权柄和权威,因为单单一个天使就比无数地狱灵更有权柄,然而,却不是凭他自己,而是凭主。他照着相信他凭自己什么也做不了,因而他是最小者的程度而从主拥有权柄;并且他照着处于谦卑和对服侍他人的情感的程度,也就是照着处于对主之爱和对邻之仁的良善的程度而能相信这一点。(AC 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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