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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诫:不可作假见证

发布时间:2024-07-11  阅读:185次
 

1019.从狭义上说,作假见证表示通过诬告邻舍而说邻舍的谎言。从更深的意义上说,它表示称公正为不公正,或称不公正为公正,并用谎言来证实它。作假见证的最深层意义是指歪曲圣言的真理和良善;另一方面是指通过以坏的逻辑、歪曲、胡编乱造、滥用事实、制造错综复杂的论据等等说服人们相信来证实虚假的教义。这些论据和我们说服邻舍相信它们的努力就是假见证,因为我们正在提供虚假证据。

显然,作假见证不仅表示在法官面前提供伪证,而且它还适用于通过操纵法律制度将公正变为不公正,反之亦然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正在极尽一个证人所能提供假见证。这同样适用于凡使直看似曲,使曲看似直的人,也同样适用于凡歪曲圣言的真理,败坏圣言的良善的宗教权威。简言之,出于恶意动机对真理的任何扭曲都是假见证,无论在属灵层面,还是在道德和文明层面。

1020.当我们拒绝作假见证,无论道德意义上的,还是属灵意义上的,并如罪那样避免和弃绝它时,对真理的爱和对公正的爱就从主经由天堂流入我们。当我们因此爱真理和公正时,就是在爱主,因为主是真理和公正本身。当我们爱真理和公正时,可以说真理和公正在爱我们,因为主爱我们。这时我们的声音就成为真理的声音,我们的努力就成为公正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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