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仁爱的义务是:为了共和国或联合体的各种必需品和功用而向国民和公民征收的税款;海关关税;关系到自己、妻儿、男仆、女佣和工人的各种家庭必需品和功用所需的费用和支出;以及他们的相互义务。然后有一些事因郑重的承诺而成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民事义务,即从属、服从、荣誉和社会交往的义务;这些义务之所以被称为义务,是因为一个人应当履行这些义务。不过,要详细列举它们会填满一整页纸。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被称为仁爱的义务,因为仁爱会出于责任,而不是出于良善的快乐而履行这些义务;并且仁爱因视它们为功用,故会诚实而心甘情愿地去做。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来说,仁爱的诚实和心甘情愿内在地存在于每一项职责或义务中。但诚实和心甘情愿取决于他们在自己的职责或义务中所预见到的功用,也取决于他们对功用的经济管理的了解。
188.但对那些未处于仁爱的人来说,这些义务外在看上去很相似,内在却不一样,因为他们既不诚实,也不心甘情愿。因此,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能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就会诈骗。对他们来说,不仅上述这些事,甚至连正义的法律都是义务。因为他们遵守法律是害怕惩罚和丧失名声;他们为了这些出于责任,而不是出于对正义的爱,因而不是出于对邻舍的爱而是正义的。 |